扬中市医疗保险参保及费用报销相关事项提醒
根据人社部《关于印发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191号)、《江苏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条例》(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2011年3月24日通过)等文件精神,现就我市医疗保险参保及费用报销相关事项提醒如下:一、已在我市以外地区参加社会医疗保险的人员(含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学生医疗保险等),不可再参加我市任何社会医疗保险。在我市以外地区未参加任何社会医疗保险的人员,方可选择我市职工医保和居民医保中的一项参保。
二、参保人员在我市定点医疗机构及镇江联网结算医院就医,符合联网结算的费用均须凭社会保障卡、身份证直接结算;到医保中心报销不符合联网结算条件的医疗费用,须提供未报销过的原始材料(如收费收据、费用清单等),且该原始材料将留作存档,不予退还。
扬中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
2015年12月10日 沙发!沙发! 路过,学习下 写的真的很不错 学习了,谢谢分享、、、 帮帮顶顶!! 看帖回帖是美德!:lo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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