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的公告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656号)于2015年3月1日正式施行,市政府决定自2015年12月30日起,在全市范围内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按不动产统一登记相关规定受理业务。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不动产登记机构
市国土局为我市不动产统一登记机构。设立扬中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市国土局管理的事业单位)负责具体办理不动产登记、交易发证等相关业务工作。
二、不动产统一登记的区域
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的区域为扬中市行政区域范围内。自2015年12月30日起,各类不动产登记业务统一由扬中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颁发《不动产权证书》和《不动产登记证明》,按照“四全”服务模式,市政务服务中心国土窗口、各镇(街、区)国土所(分局)服务大厅同时办理不动产登记发证和国土资源其他业务。按照“不变不换”的原则,在2015年12月30日前依法颁发的各类不动产权属证书继续有效,权利不变动,证书不更换;在依法办理变更、转移等登记时,更换为新的不动产登记证。
三、不动产统一登记业务类型
目前,可办理的不动产统一登记业务为土地、房屋、林木等定着物的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纳入不动产统一登记予以五年过渡期,过渡期满后,由市农委改为市国土局负责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发证。
四、关于不动产统一登记的办公地点和联系方式
市政务服务中心国土窗口:市扬子西路256号,电话:0511-88365872;
新坝镇国土分局:新坝镇新政东路38号,电话:0511-88136712;
油坊镇国土所:油坊镇政前路21号,电话:0511-88131808;
八桥镇国土所:八桥镇汽车站旁,电话:0511-88023012;
西来桥镇国土所:西来桥镇园区大道,电话:0511-88128060;
三茅街道国土分局:市扬子中路181号,电话:0511-88023005;
开发区国土所:开发区兴茂路,电话:0511-881265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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