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景 发表于 2015-6-17 19:51:57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

第三十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一)在规定的营业时间以外营业的;
    (二)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
    (三)经营非网络游戏的;
    (四)擅自停止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的;
    (五)未悬挂《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或者未成年人禁入标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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