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dmin 发表于 2022-6-14 15:54:43

我市首例销售有毒、有害食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一审宣判

我市首例销售有毒、有害食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一审宣判

6月10日,扬中法院依法对一起销售有毒、有害食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进行一审公开宣判。该案由3名员额法官和4名人民陪审员组成的合议庭进行审理。

扬中市人民检察院指控称,2021年4月以来,被告人周某在被告单位X药业公司店内,通过被告人荣某购进 “植物伟哥”“美国玛卡”“老中医”等多种不正规性保健品,并销售给李某等人。2021年9月23日,公安民警在该店内查获性保健品9盒。经鉴定,被扣押的性保健品中均含有国家禁止在食品中添加的西地那非成分。

2019年8月以来,被告人荣某为谋取非法利益,通过非正规渠道购进掺有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的 “植物伟哥”“袋鼠精”“蚁力神”等多种不正规性保健品,并销售给X药业公司。2021年10月20日,公安民警在被告人荣某住所查获性保健品50余盒。经鉴定,被扣押的性保健品中均含有国家禁止在食品中添加的西地那非成分。

扬中市人民检察院诉称,被告单位X药业公司、被告人荣某违反国家食品卫生管理法规,面向社会不特定对象销售含有毒、有害非食品性原料的性保健品,其行为危害不特定消费者的生命健康权,侵犯众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

扬中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单位X药业公司、被告人荣某违反国家食品卫生管理法规,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的食品,其行为均已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告人周某系被告单位X药业公司直接责任人员。综合全案情况,依法判决被告单位X药业有限公司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被告人周某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禁止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被告人荣某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禁止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被告单位X药业有限公司、被告人荣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镇江市级以上新闻媒体公开赔礼道歉,并共同赔付所销售有毒、有害食品价款十倍的赔偿金人民币22500元。(扬中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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