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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中两男子禁渔期下江“电捕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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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5-24 12:07:3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每年3月1日至6月30日是禁渔期, 扬中市长江水域禁渔,然而有人却违规在夜间进行“电捕鱼”等非法捕捞活动。近日,两名在长江非法捕鱼的渔民被扬中城西派出所民警抓了个现行。

刘某的叔叔生前以捕鱼为生,过世后将渔船留给了刘某,由于没人配合,所以渔船一直搁置着。今年刘某和王某闲聊时聊起了这条渔船,由于王某的工作不稳定,收入也不高,两人一拍即合,用捕鱼赚外快。4月份中旬,两人带着装备趁着落潮时下江捕鱼,5个小时之后,只捕到10斤左右的鱼,两人悻悻而归。由于都有工作,两人只能在都有空闲的时候才能捕鱼。4月30日,由于第二天放假,两人相约捕鱼。

当晚10点左右,两人在刘某家会合后,开车来到捕捞地点。见着退潮,两人划着船下江捕鱼,王某负责划船,刘某负责电鱼并将鱼打捞上船。这样来来回回的,到凌晨5点多,共捕捞30余斤鱼。两人本以为可以满载而归,却被民警抓个现行。

民警查获了用于“电捕鱼”的两组电瓶、增氧泵、抄网等一些工具,还查获了30余斤鱼。据民警介绍,刘某和王某对从事“电打鱼”的违法行为供认不讳。

警方提醒:切勿在禁渔区、禁渔期开展非法捕鱼活动。《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期、禁渔区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期、禁渔区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何思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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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知该说些什么。。。。。。就是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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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5-24 13:37:12 | 显示全部楼层
我是个凑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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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5-24 17:27:46 | 显示全部楼层
不知该说些什么。。。。。。就是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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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5-24 19:35:26 | 显示全部楼层
支持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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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5-24 22:44:47 | 显示全部楼层
不知该说些什么。。。。。。就是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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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5-24 22:49:39 | 显示全部楼层
过来看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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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5-24 22:50:06 | 显示全部楼层
破坏生态啊。。
高处的风景才是最美的 www.cqzhenda.com  www.gslmysh.com www.chunyaoguanwang.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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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5-25 10:10:58 | 显示全部楼层
路过,支持一下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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