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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中市场监管局公布疫情期间第四批价格违法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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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4-7 20:53:4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扬中疫情发生以来,市场监管局持续加强防疫用品及粮油肉菜等生活必需品市场价格监管,依法从严、从重、从快查处哄抬物价、不按规定明码标价等价格违法行为,为疫情防控工作保驾护航,截至4月7日共查处价格违法案件21起。

现将第四批疫情防控期间价格违法典型案例公布如下,希望广大经营者引以为戒:

1、某洋果业经营部未明码标价案

4月3日,市场监管局在开展市场巡查时发现某洋果业经营部在销售卫龙牌大面筋、小辣条等商品时未明码标价。

该经营部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第(一)项规定,责令该经营部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2、某食品商行未明码标价案

4月4日,市场监管局在开展市场巡查时发现某食品商行在销售牛奶、大米等商品时未明码标价。

该商行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第(一)项规定,责令该商行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

3、某家惠日用品经营部未明码标价案

4月4日,市场监管局在开展市场巡查时发现某家惠日用品经营部在销售青菜、线椒等商品时未明码标价。

该经营部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第(一)项规定,责令该经营部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 图片            

4、某惠食品经营部未明码标价案

4月5日,市场监管局在开展市场巡查时发现某惠食品经营部在销售牛奶、饮料等商品时未明码标价。

该经营部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第(一)项规定,责令该经营部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  

5、某鹏食品经营部未明码标价案

4月5日,市场监管局在开展市场巡查时发现某鹏食品经营部在销售冷鲜肉、蔬菜等商品时未明码标价。

该经营部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第(一)项规定,责令该经营部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

6、某蔬菜店未明码标价案

4月6日,市场监管局在开展市场巡查时发现某蔬菜店在销售蔬菜时未明码标价。

该蔬菜店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第(一)项规定,责令该蔬菜店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7、某梅水产经营部哄抬物价案

4月6日,市场监管局在接到消费者举报后查明某梅水产经营部进价15元/公斤的鳊鱼以25元/公斤的价格对外出售,共售出1公斤,涉嫌哄抬物价。

该经营部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不得有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三)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条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规定,责令该经营部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0元,罚款50元的行政处罚。

      市场监管局再次提醒:全市各类经营者要自觉遵守价格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和市场监管部门关于新冠疫情防控期间价格政策要求,切实承担社会责任,共同维护市场价格秩序。消费者若发现市场监管领域违法行为,特别是涉及民生生活必需品价格违法行为,请及时拨打12315或12345热线进行投诉举报,市场监管局将第一时间查处,全力维护市场秩序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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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4-8 08:46:31 | 显示全部楼层
为扬中市场监管局点赞!但是这个违法成本是不是有点低,震慑作用有限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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