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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中多家小吃店被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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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2 小时前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为进一步规范网络餐饮经营行为,全力守护消费者“舌尖上的安全”,扬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持续加大网络餐饮食品安全监管力度,扎实开展网络餐饮食品安全集中治理行动,着力纠治网络餐饮食品安全领域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查办了一批网络餐饮食品安全违法案件。现公开第二批网络餐饮违法行为典型案例。

案例一:扬中市某柚馄饨店对在食用方面有特殊要求的食品未在网上刊载的食品信息中予以说明和提示案

案情介绍:2026年4月1日,城西分局发现扬中市某柚馄饨店以在食用方面有特殊要求的桃胶作为食品原料,未在食品信息中公示适用人群及食用限量,执法人员立即下达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当事人的行为予以警告的行政处罚。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以食用方面有特殊要求的食品原料,未在食品信息中公示适用人群及食用限量的行为,违反了《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十七条第四款的规定,依据《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三十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处罚。
案例评析:网络餐饮经营主体使用“三新食品”作为食品原料的时候,相关法律法规认知不足、合规意识薄弱,未严格履行食品信息公示的法定义务,可能导致孕妇、婴幼儿等特殊人群误食后产生健康风险。市场监管部门依法作出责令改正、警告的行政处罚,既体现行政执法“过罚相当”的原则,也有效引导网络餐饮行业规范“三新食品”原料使用管理,压实经营主体食品安全信息公示主体责任,切实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和身体健康。

案例二:扬中市某味馄饨店涉嫌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和未及时清理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案情介绍:2026年4月25日,城东分局对扬中市某味馄饨店进行现场检查,该店操作间冰箱内198袋未拆封的馄饨、6袋已拆封的馄饨、18袋未拆封的如意馄饨小刀面都已超过保质期,且在馄饨超过保质期后当事人外卖平台店铺有销售记录。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涉嫌未及时清理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和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三)项和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已立案调查。
案例评析:网络餐饮经营者未及时清理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和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看似是“管理疏漏”的问题,实则是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的具体表现。无论是线下堂食还是线上外卖,餐饮经营者都必须严守原料管控义务;监管部门将持续高压,筑牢食品安全防线,共同守护“舌尖上的安全”。

案例三:扬中市某妮小吃店销售外卖无封签案

案情介绍:2026年4月14日,兴隆分局开展网络餐饮专项整治行动中,发现扬中市某妮小吃店销售的成品饭菜外卖无外卖封签,执法人员立即下达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当事人销售的成品饭菜外卖无外卖封签的行为予以警告的行政处罚。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销售的成品饭菜外卖无外卖封签行为违反了《江苏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依据《江苏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七十六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的行政处罚。
案例评析:外卖封签是餐品安全的“安全锁”,能有效防止配送途中餐食被私自开启、调换、污染。对不贴封签依法处罚,既是督促商家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也是划清商家与配送环节责任界限,保障消费者知情、安全和维权权益,引导行业形成出餐必封签、配送不拆封的良好规范,守护广大市民外卖用餐安全,从源头保障大家外卖吃得放心、吃得安全,规范餐饮外卖经营行为。

案例四:扬中经济开发区某某酒楼未查验、留存餐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和消毒合格证明案

案情介绍:2026年4月17日,兴隆分局开展网络餐饮专项整治行动中,发现扬中经济某某酒楼使用的一次性消毒餐具未查验、留存餐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的经营资质和消毒合格证明,执法人员立即下达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当事人未查验、留存餐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和消毒合格证明予以警告的行政处罚。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未查验、留存餐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的经营资质和消毒合格证明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二项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的行政处罚。
案例评析:餐饮经营者使用一次性消毒餐具,需核验餐具消毒厂家的资质、消毒合格报告、批次检测证明,是保障餐饮卫生安全底线的举措。餐饮经营者进行一次性消毒餐具的索证索票是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对不履行该项义务的处罚,可以倒逼餐饮经营者规范进货查验,做到可追溯,出现餐具不洁、致病纠纷时有据定责,规范餐饮餐具全链条合规管理,保障群众用餐健康。
来源:扬中市场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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