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回密码
 立即注册
查看: 9254|回复: 25

离婚期间,丈夫低价处理名下房产,法院认定无效

[复制链接]

1378

主题

173

回帖

6382

积分

管理员

积分
6382
发表于 2015-11-4 08:18:1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夫妻闹离婚期间,丈夫赵先生低价处理名下房产,将房子卖给了同事,被妻子陈女士起诉合同无效,日前,镇江经济开发区法院审理了这一案件。认为赵先生和同事相互串通损害陈女士的利益,判决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陈女士和赵先生于1996年登记结婚。1998年,两人在赵先生老家的农村宅基地上盖了3间平房。2010年,因3间平房拆迁获得了一套位于镇江新区的面积120平方米的商品房。由于拆迁房屋建房证等均是赵先生的,拆迁后该房屋被登记在赵先生一人名下。

2014年,两人感情不和,陈女士向法院起诉离婚。审理期间,赵先生将其名下那套商品房卖给了同事刘先生。陈女士认为,丈夫将房屋低价卖给刘先生,是两人恶意串通损害自己的利益。于是,她将丈夫和刘先生一起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令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审理中,赵先生辩称,这处房屋是老房子拆迁分的,老房子建造时大部分资金是自己的婚前财产,且房子登记在自己名下,因此属于自己的个人财产。

刘先生则称,自己很久之前就有购房意愿,和赵先生也是多年的朋友,知道房子是赵先生老家拆迁分的,房屋也登记在他一人名下,是其婚前财产,所以他认为购房时不需要征得陈女士同意,双方交易的价格也符合市场价。

审理中,法院委托估价单位对这一房屋进行了估价,估价报告显示,该房屋市场价值为42万元。而刘先生购房的总价款为25万元,与房屋评估价值差距比较大。

法院认为,赵先生老家的3间房屋是夫妻婚姻存续期间共同建造的,拆迁后分得的商品房为夫妻共同财产。刘先生作为赵先生朋友,明知陈女士和赵先生是夫妻关系,仅凭赵先生自称该房是个人婚前财产,无理由地认为对方有权处分涉事房屋,主观上并非善意。

综上所述,赵先生在离婚期间为转移财产擅自处分夫妻共有财产,刘先生明知赵先生和陈女士是夫妻关系,在房屋买卖合同由赵先生一人签订、房款由赵先生一人收取、房屋交接与赵先生一人完成的情况下,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购得房屋,两人为了各自利益相互串通,损害了陈女士的利益。法院最终认定,房屋买卖合同无效。(金山网 陈萍萍 陈路)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0

主题

4767

回帖

4744

积分

论坛元老

积分
4744
发表于 2015-11-4 08:18:11 | 显示全部楼层
沙发!沙发!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9

主题

4812

回帖

4890

积分

论坛元老

积分
4890
发表于 2015-11-4 08:19:44 | 显示全部楼层
好好 学习了 确实不错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15-11-4 08:20:22 | 显示全部楼层
相当不错,感谢无私分享精神!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5

主题

4821

回帖

5655

积分

论坛元老

积分
5655
发表于 2015-11-4 08:21:06 | 显示全部楼层
没看完~~~~~~ 先顶,好同志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13

主题

4907

回帖

4895

积分

论坛元老

积分
4895
发表于 2015-11-4 08:24:31 | 显示全部楼层
写的真的很不错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115

主题

4861

回帖

5055

积分

论坛元老

积分
5055
发表于 2015-11-4 08:30:57 | 显示全部楼层
小手一抖,钱钱到手!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19

主题

4868

回帖

4901

积分

论坛元老

积分
4901
发表于 2015-11-4 08:40:45 | 显示全部楼层
不知该说些什么。。。。。。就是谢谢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9

主题

4813

回帖

5645

积分

论坛元老

积分
5645
发表于 2015-11-4 08:42:26 | 显示全部楼层
看帖回帖是美德!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2

主题

4901

回帖

5744

积分

论坛元老

积分
5744
发表于 2015-11-4 09:11:56 | 显示全部楼层
不知该说些什么。。。。。。就是谢谢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QQ|Archiver|手机版|小黑屋|扬中人网 ( 苏ICP备14011106号-5 )

苏公网安备 32118202000131号

GMT+8, 2024-5-20 07:58 , Processed in 0.119481 second(s), 24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3.5

© 2001-2023 Discuz! Team.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