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回密码
 立即注册
查看: 2691|回复: 13

社会医疗保险误区之一:只要参保就能报销

[复制链接]

55

主题

3

回帖

224

积分

中级会员

积分
224
发表于 2016-1-13 21:36:5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不少参保者认为,参了保缴了费,不管是交通事故,还是工作中发生的意外,包括生小孩,总之只要是医疗费用都能从医保报销。他们都拗着这个“理”:我既然参保了,就应该给我报销。
     实际上,这种误解是缘于对医保政策的不了解。医保主要保障参保者正常患病的就诊治疗,并非一切医疗费用都可从医保报销。依据《社会保险法》、《江苏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条例》及我市医保管理规定,下列三大方面的医疗费用医保基金不予支付。
     一、《社会保险法》规定不予支付的医疗费用
     1.应当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用。参加了工伤保险且被认定为工伤,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应向工伤保险基金申请报销。2.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医疗费用。包括侵权事故(如打架斗殴、交通事故)、雇佣关系发生的用工受伤(如手艺人为雇主干活时受伤)等。3.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医疗费用。包括对重大疾病尤其是传染病 (如结核、艾滋病、SARS、H7N9禽流感等)的预防、监控和医治以及免疫接种等。4.在境外就医的医疗费用。包括国外和港澳台地区。
     二、非医保支付的医疗费用
     1.超出《镇江市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镇江市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镇江市社会医疗保险一次性医用材料目录和部分报销最高限价》、《镇江市社会医疗保险人工器官、体内转入材料名称和最高限价》的医疗费用。2.非疾病治疗医疗费用。包括各种美容、健美项目以及非功能性整容、矫形手术、计划生育等。3.非医疗费用。包括陪护费、救护车费、空调费、燃料费、伙食费等。4.酒后事故、服毒、自伤、自残、自杀、戒毒、因工作原因发生的事故及违反治安管理法律、法规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三、其他不予报销的医疗费用
     1.外地药店和非当地定点医疗机构的医疗费用;2.符合持卡结算条件未持卡(证)结算的医疗费用(急诊除外);3.手工开具的收费收据;4.多地参保且在外地已享受医保待遇的;5.医保关系转入我市但未续费的医疗费用;6.跨年度超过规定时限 (每年门诊费用最迟报销时间为12月31日)未报销的医疗费用;7.首次参保在等待期内 (前6个月)的医疗费用;8.其他不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
     最后,需要指出的是,即便是纳入医保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也不是全额报销,而应按照医保报销政策作相关扣减 (如外出就诊个人先付、住院起付线)后再按比例报销。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10

主题

4909

回帖

4986

积分

论坛元老

积分
4986
发表于 2016-1-13 21:36:53 | 显示全部楼层
小手一抖,沙发到手!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6

主题

4833

回帖

4913

积分

论坛元老

积分
4913
发表于 2016-1-16 05:39:17 | 显示全部楼层
学习了,不错,讲的太有道理了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11

主题

4862

回帖

4947

积分

论坛元老

积分
4947
发表于 2016-1-16 11:16:42 | 显示全部楼层
相当不错,感谢无私分享精神!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4

主题

4747

回帖

5546

积分

论坛元老

积分
5546
发表于 2016-1-17 03:18:32 | 显示全部楼层
路过,学习下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3

主题

4819

回帖

5679

积分

论坛元老

积分
5679
发表于 2016-2-12 19:52:10 | 显示全部楼层
我抢、我抢、我抢沙发~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2

主题

4901

回帖

5744

积分

论坛元老

积分
5744
发表于 2016-2-12 21:35:26 | 显示全部楼层
看帖回帖是美德!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5

主题

4922

回帖

5707

积分

论坛元老

积分
5707
发表于 2016-2-15 00:19:31 | 显示全部楼层
帮帮顶顶!!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5

主题

4879

回帖

4958

积分

论坛元老

积分
4958
发表于 2016-2-16 21:54:00 | 显示全部楼层
不知该说些什么。。。。。。就是谢谢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2

主题

4983

回帖

5052

积分

论坛元老

积分
5052
发表于 2016-2-17 15:28:43 | 显示全部楼层
过来看看的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QQ|Archiver|手机版|小黑屋|扬中人网 ( 苏ICP备14011106号-5 )

苏公网安备 32118202000131号

GMT+8, 2025-6-29 02:30 , Processed in 0.097456 second(s), 20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3.5

© 2001-2025 Discuz! Team.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