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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6-12 22:5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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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和中国人民银行法发[2009]5号文件规定,人民法院需要查询被执行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银行结算帐户和开户银行名称的,应到被执行人注册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城市中心支行查询。因此,现在县、市级(地区级)人民银行不向法院提供查询被执行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银行结算帐户和开户银行名称。
网友申请执行某公司经济补偿金争议纠纷一案,我院于4月14日立案,并于当日向被执行人某公司发放执行通知书和限期申报财产令。被执行人于4月28日交款5080元。我院于5月4日到各商业银行查询被执行人帐户,并在被执行人工商银行的帐户上扣划案款7000元。5月7日,我院通知申请人领取案款。申请人于5月8日上午已领取全部案款,本案已执结。
因此,对于网友反映的案件,我院已尽最大努力在各商业银行查询被执行人的帐户和存款,且按法律的规定采取了强制措施,并在立案后一个月内将该案执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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