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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市区街头不规范用字的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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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6-14 08:53:2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扬中市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将组织对市区街头不规范用字的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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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6-14 08:53:52 | 显示全部楼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有关规定

第4条第4款  
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自己的语言文字的自由,都
有保持或者改革自己的风俗习惯的自由。
第19条  
国家推广全国通用的普通话。
第121条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在执行职务的时候,依照
本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条例的规定,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
或者几种语言文字。
第134条  
各民族公民都有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
利。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对于不通晓当地通用的语言
文字的诉讼参与人,应当为他们翻译。
  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共同居住的地区,
应当用当地通用的语言进行审理;起诉书、判决书、布
告和其他文书应当根据实际需要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或
者几种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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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6-14 08:54:15 | 显示全部楼层
用字检查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
(2000年10月31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使用
  第三章 管理和监督
第四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规范化、标准化及其健康发展,使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在社会生活中更好地发挥作用,促进各民族、各地区经济文化交流,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的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是普通话和规范汉字。
  第三条 国家推广普通话,推行规范汉字。
  第四条 公民有学习和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权利。
  国家为公民学习和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提供条件。
  地方各级人民ZF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推广普通话和推行规范汉字。
  第五条 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使用应当有利于维护国家主权和民族尊严,有利于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有利于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
  第六条 国家颁布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规范和标准,管理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社会应用,支持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教学和科学研究,促进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规范、丰富和发展。
  第七条 国家奖励为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
  第八条 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自己的语言文字的自由。
  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使用依据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及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
第二章 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使用
  第九条 国家机关以普通话和规范汉字为公务用语用字。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条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以普通话和规范汉字为基本的教育教学用语用字。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通过汉语文课程教授普通话和规范汉字。使用的汉语文教材,应当符合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规范和标准。
  第十一条 汉语文出版物应当符合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规范和标准。
  汉语文出版物中需要使用外国语言文字的,应当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作必要的注释。
  第十二条 广播电台、电视台以普通话为基本的播音用语。
  需要使用外国语言为播音用语的,须经国务院广播电视部门批准。
  第十三条 公共服务行业以规范汉字为基本的服务用字。因公共服务需要,招牌、广告、告示、标志牌等使用外国文字并同时使用中文的,应当使用规范汉字。
  提倡公共服务行业以普通话为服务用语。
  第十四条 下列情形,应当以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为基本的用语用字:
  (一)广播、电影、电视用语用字;
  (二)公共场所的设施用字;
  (三)招牌、广告用字;
  (四)企业事业组织名称;
  (五)在境内销售的商品的包装、说明。
  第十五条 信息处理和信息技术产品中使用的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应当符合国家的规范和标准。
  第十六条 本章有关规定中,有下列情形的,可以使用方言:
  (一)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执行公务时确需使用的;
  (二)经国务院广播电视部门或省级广播电视部门批准的播音用语;
  (三)戏曲、影视等艺术形式中需要使用的;
  (四)出版、教学、研究中确需使用的。
  第十七条 本章有关规定中,有下列情形的,可以保留或使用繁体字、异体字:
  (一)文物古迹;
  (二)姓氏中的异体字;
  (三)书法、篆刻等艺术作品;
  (四)题词和招牌的手书字;
  (五)出版、教学、研究中需要使用的;
  (六)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的特殊情况。
  第十八条 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以《汉语拼音方案》作为拼写和注音工具。
  《汉语拼音方案》是中国人名、地名和中文文献罗马字母拼写法的统一规范,并用于汉字不便或不能使用的领域。
  初等教育应当进行汉语拼音教学。
  第十九条 凡以普通话作为工作语言的岗位,其工作人员应当具备说普通话的能力。
  以普通话作为工作语言的播音员、节目主持人和影视话剧演员、教师、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普通话水平,应当分别达到国家规定的等级标准;对尚未达到国家规定的普通话等级标准的,分别情况进行培训。
  第二十条 对外汉语教学应当教授普通话和规范汉字。
第三章 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一条 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工作由国务院语言文字工作部门负责规划指导、管理监督。
  国务院有关部门管理本系统的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使用。
  第二十二条 地方语言文字工作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管理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使用。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ZF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企业名称、商品名称以及广告的用语用字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四条 国务院语言文字工作部门颁布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
  第二十五条 外国人名、地名等专有名词和科学技术术语译成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由国务院语言文字工作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组织审定。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法第二章有关规定,不按照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规范和标准使用语言文字的,公民可以提出批评和建议。
  本法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人员用语违反本法第二章有关规定的,有关单位应当对直接责任人员进行批评教育;拒不改正的,由有关单位作出处理。
  城市公共场所的设施和招牌、广告用字违反本法第二章有关规定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警告,并督促其限期改正。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干涉他人学习和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法自2001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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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6-14 08:54:37 | 显示全部楼层
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111号)
  《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已由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于2006年1月10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2006年1月12日
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
(2006年1月10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使用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是指普通话和规范汉字。
  第三条 推广普通话和推行规范汉字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地方各级人民ZF应当加强对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工作的领导,将推广普通话、推行规范汉字作为爱国主义教育和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
  每年九月第三周为本省推广普通话和推行规范汉字宣传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ZF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宣传活动。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ZF应当将语言文字工作部门开展工作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并为语言文字工作开展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ZF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语言文字工作评估标准和评估办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使用和管理情况实施检查评估。
  地方各级人民ZF对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推广、研究和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六条 普通话和规范汉字的使用,应当符合国家颁布的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规范和标准。
  第七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在公务或者公共活动中,应当使用规范汉字。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办公、会议、面向公众讲话等公务活动中应当使用普通话。
  第八条 学校以及其他教育机构在教育、教学、会议、宣传及其他公共活动中,应当以普通话为基本用语。
  学校以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校刊(报)、讲义、试卷、板报、板书等应当以规范汉字为基本用字。
  学校以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把学生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能力纳入培养目标,把规范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列为学生日常行为准则。
  高等院校和中等职业学校的毕业生应当达到国家和省规定的普通话等级标准。
  第九条 以汉语文出版的报纸、期刊、图书、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等出版物应当符合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规范和标准。
  信息处理和信息技术产品中使用的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应当符合国家的规范和标准。
  第十条 下列情形以普通话为基本用语:
  (一)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播音、主持、采访等;
  (二)电影、电视剧用语(艺术形式和剧情特殊需要除外);
  (三)运动会、博览会、演唱会、庆典活动等的解说;
  (四)展览馆、博物馆、纪念馆、科技馆等的讲解;
  (五)商业、邮政、电信、文化、公路、铁路、民航、水运、旅游、餐饮、娱乐、网络、银行、保险、证券、医疗卫生等公共服务行业直接面向公众的服务;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 以普通话为工作语言的下列人员的普通话水平应当达到相应的等级标准:
  (一)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应当达到三级甲等以上水平;
  (二)学校以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教师应当达到二级水平,其中语文教师、幼儿园教师和担任对外汉语教学的教师应当达到二级甲等以上水平,语音教师和播音、主持、影视剧表演等专业教师应当达到一级水平;
  (三)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播音员、节目主持人和影视话剧演员应当达到一级水平,其中省级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播音员和节目主持人应当达到一级甲等水平。
  普通话水平测试时年满五十周岁的前款(一)、(二)项所列人员,提倡使用普通话,不适用前款规定。
  有关单位对未达到规定普通话等级标准的人员,应当分别情况进行培训,使其逐步达到规定的等级标准。经普通话水平测试合格的人员,由省语言文字工作部门颁发等级证明。
  第十二条 提倡公共服务行业从业人员使用普通话。其中以普通话为工作语言的直接面向公众服务的从事播音、解说、话务、导游等特定工作的人员应当达到普通话二级水平。
  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对有关公共服务行业从业人员普通话等级标准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三条 下列情形应当以规范汉字为基本用字:
  (一)影视屏幕上的用字;
  (二)面向公众的名称牌、标志牌、指示牌、标语(牌)、招牌、广告、电子屏幕、会标、宣传材料、告示等用字;
  (三)公共服务行业服务项目清单、服务内容说明等用字;
  (四)公文、单位印章、执照、票据、标签、表格、证书、奖状、奖牌、门票、病历、处方、体检报告等用字;
  (五)运动会、博览会、演唱会、庆典活动等场合的用字;
  (六)在本省行政区域内销售的商品的包装、说明用字;
  (七)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山川湖海等地理名称标志,行政区划、居民区、路街巷、企业事业单位、建筑物的名称标志以及车站、机场、码头、港口、名胜古迹、纪念地、游览地等公共场所的设施用字;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 社会用字的书写、印刷、制作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横行的排列由左至右、由上而下,竖行的排列由上至下、由右向左;
  (二)在公共场所和公共设施以及企业的名称、招牌,产品的包装、说明和广告中使用汉语拼音的,应当正确、规范并与汉字同时使用,不得单独使用汉语拼音;
  (三)广告牌和面向公众的指示牌、标志牌、名称牌、招牌、公告牌等使用中文并同时使用外文的,上为中文,下为外文,竖行排列右为中文,左为外文,不得单独使用外文。
  公共场所的手书招牌提倡使用规范汉字。
  第十五条 公民姓名中的姓可以保留和使用异体字,名应当使用规范汉字。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语言文字工作部门负责管理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使用,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组织实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制定推广、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工作规划并组织实施;
  (三)管理、监督、检查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社会应用;
  (四)协调各部门各行业的语言文字规范化工作;
  (五)开展普通话和规范汉字的宣传教育和培训、测试;
  (六)组织开展推行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调查研究;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ZF有关部门在语言文字工作部门的协调和指导下,按照以下规定履行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监督管理工作,发现不按照规定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和纠正:
  (一)教育部门应当对学校以及其他教育机构的用语用字进行管理和监督,将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规范化使用列入对学校进行督导、检查、评估和考核的内容;
  (二)人事部门应当对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用语用字进行管理和监督;
  (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企业名称、广告等用语用字进行管理和监督;
  (四)广播电视、电信主管部门应当对广播、电视、网站等媒体的用语用字进行管理和监督;
  (五)新闻出版部门应当对各类报纸、期刊、图书、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的用语用字进行管理和监督,将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规范使用纳入出版物编校质量考评和检查的内容;
  (六)公安部门应当对居民身份证、户口簿中公民姓名的用字情况进行管理和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ZF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管理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使用,发现不按照规定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行为,应当及时制止和纠正。
  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国家通用语言文字规范使用的权利,鼓励新闻媒体和公民对社会用语用字进行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语言文字工作部门根据需要可以聘请有关人员担任监督员,对社会用语用字情况进行社会监督。
  第十九条 国家机关、学校以及其他教育机构、新闻媒体、公共服务行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培训和测试。
  第二十条 对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未使用或者未规范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单位,县级以上地方语言文字工作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监督管理范围,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警告,并督促其限期改正。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一条 对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未使用或者未规范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特定岗位的公共服务行业从业人员、教师、播音员、主持人、演员等,由其所在单位给予批评教育;拒不改正的,所在单位应当作出处理。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语言文字工作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发布部门:江苏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2006年01月12日 实施日期:2006年03月01日 (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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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6-14 08:54:59 | 显示全部楼层
江苏省社会用字管理暂行规定

                  (江苏省人民ZF第144号令)

第一条 为了加强社会用字管理,消除社会用字中的不规范现象,促进社会用字规范化、标准化,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 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和公民,均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各级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社会用字的管理、协调、组织、监督工作。
    新闻出版、商业、交通、教育、工商、公安、文化、广播电视等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社会用字管理的有关工作。
    第四条 社会用字必须使用规范汉字。严禁使用不规范汉字和错别字。
    第五条 本规定所称社会用字,是指面向社会公众的示意性文 字,其范围主要包括:
   (一)本省出版的各种出版物中使用的汉字;
   (二)本省各电视台在屏幕上播映的汉字;
   (三)各级党政机关、部队、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所使用的 汉字;
   (四)街道、公共场所中使用的汉字;
   (五)各类文体活动和会议中所使用的汉字;
   (六)交通(运输)工具上使用的汉字;
   (七)本省生产的各种产品及其包装物、说明书、广告等使用的汉字。
第六条 本规定所称规范汉字,是指:
    (一)简化字以1986年经国务院批准重新发表的《简化字总表》为标准;
    (二)异体字中的正体字以1955年国家公布的《第一批异体字整理表》为标准;
    (三)印刷用字以1988年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和新闻出版署联合发布的《现代汉语通用字表》为标准。
     第七条 本规定所称不规范汉字,是指:
     (一)1986年国家《简化字总表》中被简化的繁体字;
     (二)1986年国家宣布废止的《第二次汉字简化方案(草 案)》中的简化字;
     (三)1955年国家《第一批异体字整理表》中淘汰的异体字(其中1986年收入《简化字总表》中的11个类推简化字和1988年收 入《现代汉语通用字表》中的15个字不作为淘汰的异体字);
    (四)1977年国家淘汰的计量单位旧译名用字;
    (五)从1955年至1964年,经国务院批准,分九次更改的35个县级以上地名中的生僻字;
(六)1965年国家淘汰的旧字形。
     第八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保留或者暂时使用繁体字 和异体字:
    (一)古典书籍的整理出版及高等院校相关专业的教材;
    (二)古代历史文化学术研究著述和语言工具书中必须使用繁体字、异体字的部分;
    (三)历史文物古迹(不含说明性、示意性文字);
    (四)革命领袖、已故文化名人、革命烈士的题字题词和手书墨迹; 著名的国际友人、港澳台同胞、海外侨胞的题字题词;
    (五)注册商标定型字;
    (六)手书的企业字号;
    (七)一向用繁体字的出口商品的包装等;
    (八)书法艺术作品(不含面向社会公众的示意性文字,如广告、报头刊名等);
(九)姓氏(仅限于异体字);
    (十)本规定发布之前制作的单字造价在5000元以上的大型金属、水泥、石刻牌匾; (十一)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依法影印、拷贝的台湾、香港、澳门地区及海外其他地区出版的中文报刊、图书、音像制品等出版 物。
    第九条 手书的店名牌凡使用了繁体字和异体字的,必须在明显的位置再配放用规范字标注的名称牌。
    第十条 在本规定施行之前已使用不规范汉字(第八条允许保留的除外)的单位,必须在本规定施行之日起6个月内自行改正。个 别特殊行业在此期限内更改确有困难的,可以在本规定施行之日起3个月内报请所在市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批准,确定延长期限。
第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的,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处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二条 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应当出具行政处 罚决定书;收缴罚款,应当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
     罚款应当按照规定上缴国库。
     第十三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 或者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 的,由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1999年1月1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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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6-14 08:55:22 | 显示全部楼层
任何个人和集体均不得使用错字、别字、繁体字、异体字、生造字等不规范用字。
违反本规定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处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江苏省社会用字管理暂行规定

                                                        (江苏省人民ZF第144号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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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6-14 08:55:47 | 显示全部楼层
纠正社会用语用字的不规范。主要检查城区的街道,各条路两侧的场、店、院、铺、吧、厅等招牌、广告、标志、路牌、标语;霓虹灯;推销站牌、商品包装、说明用字;电视、网站、公文、出版物用字。对错字、别字、繁体字、异体字、生造字等不规范用字进行查找、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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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6-14 08:56:54 | 显示全部楼层
街头用字——城市文明的眼睛 
   五彩缤纷的广告牌、形式各异的门面招牌、风格迥异的企业标志越来越成为城市的文化景观。徜徉街头,随处可见各种社会用字,如牌匾、告示和广告用字,商品的名称、说明文字和临时性的宣传用字。它们分布于街头、商场、火车、轮船等各种外显用字领域。有历史遗留的,也有新近产生的;有名人题字,也有美工专业制作,还有一般人的日常随意书写。发现这些与贯彻《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的要求尚有距离——滥用繁体字、异体字。一些街头的标语牌、广告牌上,喜欢用国家已经简化了的繁体字。
    乱造简化字。户外传媒、企业、商店牌匾、商品广告、包装品上常用不规范的简化字,甚至别出心裁地乱造简化字,五花八门,令人眼花缭乱。
    随心所欲写错别字。想怎么写就怎么写,遇到没有把握的字和不会写的字,便用同音字或音近、形近的字代替。 
    请看街头用字现象——
   镜头一:“点”字有3种写法?
    在某中学教室黑板上,老师正在板书的“数学复习要点”的“点”字,下面四点水写成了横线;而在双井路一小巷的一张牛皮癣广告上“点子公司”的“点”字,下面四点则是被一个大字所替代;而在一些酒吧、饭店的消费券上,“点单”的“点”字则写成了“點”字,同一个字竟有3种写法,让人实在是看不懂,“点“字的规范写法只有一种。 “镇江”的“镇”在街头逢牌就有,但错误率很高,如将“钅”的第二笔写成点,还有“真”写成二简字,左边却是繁体的金字旁——“釒”。至于将“市”写成“巿”(fu)也不鲜见。一处并列的几个机构牌上,同时写着:京畿路、京几路、京幾路。究竟哪个对?路人看了是非莫辨。
   镜头二:写错别字是图省事儿?
    在江滨新村一饭店,笔者发现饭店的菜单上“番茄炒鸡蛋"写成了“蕃茄炒鸡旦”,而另一种菜名中的“萝卜”写成了“罗卜”,当笔者跟店主说这些是错别字时,老板笑着说:“我们这是小饭店,无关紧要的,再说,也可图一时的方便,省点儿事嘛。”图一时方便就随便简化,甚至搞起“发明创造”吗?在街头记者看到一些小铺子把“精品装潢”写成了“精品装璜”、“补胎充气”写成“补胎冲气”、“排档”写成“排挡”,“饼干”写成“并干”、“青椒”写成“青交”、“桂圆”写成“桂元”、“橘子”写成“桔子”等,目前社会上还出现了一些生造简化字。两、插、零、裤、管、楼、锅、场、源、现、营、出、磁等字,都有相应的生造字出现。社会用字中还有一些错别字,如:电览(缆)、紫沙(砂)壶、隹(佳)肴、电揽(缆)厂、装璜(潢)、萍(苹)果店、油柒(漆)、密(蜜)饯、家俱(具)”等。有些别字到了是非难辨的地步,形式各异千奇百怪。有意思的是,斜桥街一家美容店,名称与“兰桂坊”相差一字,第二个字是草字头下面一个“闲”,似蘭非蘭(兰的繁体字)。市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办公室主任赵平说,这种“自造字”的存在和运用,是一种干扰汉字规范化的消极现象。
    镜头三:用繁体字是一种时尚?
    “河滨公园”写成“河濱公園”、“理发店”写成“理髮店”、“时代发屋”写成“時代髮屋”……在镇江街头,像这样的繁体字屡见不鲜。笔者询问了一些写有繁体字广告牌的单位,大部分的人认为,这是“有学问”的表现,可以吸引更多的眼球,有人甚至认为,港台地区很流行繁体字,用繁体字还是一种“时尚”。写繁体字与“有学问”这能划等号吗?有的生造字,就像是它的繁体的随意简化,如“品尝”的“尝”左边加“口”,“开拓”的“开”外边套“门”。这一定程度上反映了某些人既想用繁体字但又不愿忍受繁体字繁琐的笔画的矛盾心态。一位大学教授说,繁体字应该用得其所,如果不弄清汉字的繁体与简体的关系,见到简化字就有意自作主张地将它改成相应的繁体字,结果难免出错误。例如“皇后”这样一个比较常见的词,有人认为这个“后”也是由“後”简化成的,于是随心所欲地写成“皇後”。连一般人不会写错的字都写错了,恐怕只会闹出笑话来。当然,也不是所有的繁体字都可视作是不规范用字。不规范的汉字主要包括已被简化的繁体字、已被淘汰的异体字、错字和别字等。但在以下情况下可使用繁体字和异体字:文物古迹;姓氏中的异体字;书法、篆刻等艺术作品;题词和招牌的手写字;注册商标等。 
   镜头四: 学校、ZF媒体也用错字?
    按理说,学校、党政机关和新闻媒体等应该是推行规范汉字的榜样,可有时候也出现错字别字,误导受众,有失斯文。笔者翻阅了一下8月份的报纸,就有媒体把“荟萃”写成“汇萃”、“渔竿”写成“鱼杆”,还有的把“T形舞台”写“T型舞台”的,一所名牌中学的宣传牌将“学海无涯”写成“学海无崖”。有所小学门口的介绍文字将“坐落”写成“座落”。笔者在采访中也发现,一些ZF部门的简报、公文、宣传标语等都存在着错别字的现象。有些人认为,字写得对不对,无关紧要,这种看法显然不对。笔者从语委办了解到,我市在1999年、2002年市语委牵头,会同工商、城管等职能部门曾经在市区30多条主次干道进行过整治,商店用错字做招牌违反了《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既然用错字是违法行为,而不规范用字现象为何屡禁不止呢?赵平分析:首先是ZF、媒体宣传规范用语用字的力度不够大;其次是企业商家包括广大市民对规范用语用字重要性认识不足;第三是执法单位执法还不够严。他对规范用字提出建议:一是从自身做起,规范用语用字;二是从家庭做起、从学校和单位做起;三是国家及地方ZF领导重视,各级语委具体负责,工商、交通、教育、卫生等社会各界加强合作,密切配合,是实现目前社会用字规范化的综合措施。工商、劳务、宣传以及市容监察部门,更应加强文字规范意识,把商标注册、牌匾制作、商品说明及宣传文字的印刷和书写等切实管住,强制使用规范字。同时,对美工制作人员以及书法家进行必要的汉字规范化政策和汉字规范知识的培训,使之在社会用字制作或书写时,使用规范的简化字。四是在社区内竖立永久性的规范用语用字宣传牌等。
   镜头五:字母拼写无规矩?
    招牌、广告中在汉字下面配上外文、汉语拼音中西合璧,方便外国朋友认读,也比较美观。但拼写有严格规定。《汉语拼音方案》诞生于1958年,为中华民族造福,为汉语、为学习和使用汉语的人们服务,建立了不朽功绩。由于它能科学地准确地记录汉语标准语,使汉字的注音方式实现了国际化,因而获得了广泛的国际承认,照此理说来,汉语拼音方案一般人也应该对它十分熟悉了。然而由于种种原因,特别是由于近年来错误思潮的泛滥造成了大面积的思想混乱,妨碍了方案的推广,因而一般只了解声母、韵母和声调符号,至于隔音符号及汉语拼音正词法基本规则,就普及得更不够了。隔音符号常常是该用而不用,如西安Xi’an拼成Xian,天鹅tian’e拼成tiane。正词法甚至连很多编辑都不知道是怎么回事。例如“镇江长江乳业有限公司”本应按词断开,拼作“ZHENJIANG CHANGJIANG RUYE GONGSI”,这里有常见的两大类错误:前面的一个词组连成,后面的一个词又按音节给断开了;把“ZHENJIANG CHANGJIANGRUYE GONG SI”,或者干脆连成了一串,拼成了“ZHENJIANGCHANGJIANGRUYEYGONGSI”。英文也是一样,“新华书店”逐字翻译成“XIN HUA BOOK STORE”,就闹笑话了。笔者看到市区主要干道上的“镇江分公司”翻译成“ZHEN JIANG BRANCH”,还有将“镇江”拼写 “ZHENGJIANG”,影响镇江对外开放的城市形象。有关部门出于方便外国友人的考虑,对道路指示标志增添英文,实施路牌双语化,是城市建设日益与国际接轨的好事,然而,这些出于方便外国人、更好地发挥路牌指示功效的做法实际上已违反了国务院1986年发布的《地名管理条例》。 1996年6月,民政部发布《地名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规定,“《汉语拼音方案》是使用罗马字母拼写中国地名的统一规范。它不仅适用于汉语和国内其他少数民族语,同时也适用于英语、法语、德语、西班牙语、世界语等罗马字母书写的各种语文。” 通俗地讲,以上所有条例及补充规定,都传达和反复强调了同一个意思:那就是中文路牌下的罗马字母,只能是汉语拼音而不得使用其他任何语言,即“大西路”只能写作“DAXI LU”,不能写作“DAXI ROAD”.而我市朱方路交叉口指示牌中山西路竟有“ZHONGSHAN WEST ROAD”!我们打了个比喻,“如果一个外国人在镇江问当地人‘xieqiao jie’在哪儿,虽然发音不标准,也能听出是‘斜桥街?。而要问‘xieqiao street’,不懂英文的镇江人就可能不知道他在问什么了。我们城市中的英文标识、标牌日益增多是个好事,但是英语的滥用,不规范使用,则容易闹笑话,适得其反,到最后说出来中国人不懂,外国人也不懂。例如“JINSHAN TEMPLE(金山寺)”,恐怕就是这样的例子。至于在街头独立使用英文、韩文、日文等外来文字,省略中文,无疑是违法的。
   目前社会用字表现出四种矛盾趋势:(1)趋繁与趋简并存,即使用繁体字与使用简化字两种趋势并存;(2)复古与重今并存,即对古代汉字文化的重视与对现代汉字文化的追求并存;(3)趋难与就易并存,即一方面偏爱繁体字繁杂的笔画结构,另一方面追求简化字结构和笔画的简易;(4)重视民族文字与崇尚外国文字并存,这几种趋势,反映了大众复杂多样的交际需要和用字心态,也反映了国民不同的用字动机及价值观念。近年来社会用字中的混乱现象具有深刻的社会根源。它一定程度上是中华民族在经历了内忧外患、自我内耗后,在走向开放,走向统一,走向富强,走向世界,走向未来的转折时期,自我文化欣赏和急功近利等驳杂心态的表面反映,也是我国政治经济体制迅速变革发展时期,国民语言文字主权意识、规范意识需要增强,语文整体素质有待提高,法制亟待完善等复杂情形的表面反映。
    社会用字是语言文明及其建设的一个重要方面,是社会文化建设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三个文明建设的一个重要方面。目前,社会用字中的一些混乱现象,既不符合汉字发展演化的规律,也不符合汉字运用的规律。不仅破坏了国家的语言文字政策,也导致了汉字规范系统的混乱,造成大众交际障碍。特别对文化教育构成负面影响。学校里老师教的、学生学的基本都是简化字,而到了市面街头,抬头所见却是繁简混杂,许多字不认识。这是值得人们深思的。有碍于国民整体素质提高的效率。目前社会用字中的混乱现象,一方面反映了有些社会成员这方面的文明水平,另一方面也反映了有些地方这方面的管理水平和文明程度。繁体字、简化字、错别字、外国文字混杂,并不是一种美的体现,而是一种文字污染,它影响了社会的文明程度。社会用字混乱,特别是繁体字回潮,一定程度上导致了人力、物力的浪费。
    社会用字管理,关系到城市的声誉、形象和品位。街头触目皆是的不规范字将在一定阶段内对镇江的城市声誉产生一定的消极影响。社会的整体文明面貌造成了污染。因此,必须加强社会用字管理,推进语言文明进程,争创文明城市。
 
                                              镇江市语言文字网                    裴伟  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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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6-14 08:57:17 | 显示全部楼层
扬中市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预告:  近几日,我市将组织千名"啄木鸟"规范用字检查员,走上街头,对市区38条街道进行拉网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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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6-14 08:57:39 | 显示全部楼层
欢迎大家积极反映城市中存在的不规范用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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