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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中对残疾人有哪些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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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6-17 19:36:3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我是一名残疾人,现在想开一个超市自食其力,但需要办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卫生许可证等,不知这些我市针对残疾人有什么优惠政策?请各位老师尽快给予解答。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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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6-17 19:36:54 | 显示全部楼层
朋友,您看一下地税局的40条,其中有您需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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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6-17 19:37:16 | 显示全部楼层
您好!
  我局针对您提出的有关税务登记和税收优惠的问题答复如下:
  1、为进一步减轻纳税人负担,优化纳税服务,2009年7月1日起,我局将对全市地税系统纳税人免收税务登记证工本费。办理税务登记的手续和程序,您可以咨询我局设在扬中市行政服务中心的登记窗口,联系电话:0511-88365826。
  2、 根据税法有关规定,对残疾人个人为社会提供的劳务免征营业税。对残疾人个人取得的劳动所得,按照省(不含计划单列市)人民ZF规定的减征幅度和期限减征个人所得税。具体所得项目为: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和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和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根据江苏省个人所得税减征相关规定,残疾人从事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其个人所得税减征幅度按残疾程度分别确定。基本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残疾程度为中度以上的残疾人;二等乙级以上(含二等乙级)的转业、复员、退伍的革命伤残军人,其个人全年应纳所得税额不超过2000元的,减征比例为100%;超过2000元至10000元的部分,减征比例为50%。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残疾程度为轻度的残疾人;二等乙级以下(不含二等乙级)的转业、复员、退伍的革命伤残军人,其个人所得税减征幅度则按上述的50%计算。因此,残疾人每年均可减征个人所得税。
  需要提醒的是,相关规定所称的残疾人个人提供的劳务,是指残疾人本人为社会提供的劳务。
  以上答复如仍有不明之处,请拨打12366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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