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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帖:《个人不得安装卫星电视天线》法律上能否站的住脚
前几天看到《当代生活报》刊登了一篇 《个人不得安装卫星电视天线》,否则罚款5000元的报道。
从法律上看,个人方面觉得有些不妥。虽然李鹏总理于1993年10月5日 签发了129号文件《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当中明确规定: 个人不得私自销售或安装卫星天线,但毕竟是16年前的规定了,别在拿过时的鸡毛当令箭了好吗?近二十年了,今非昔比
我有几个问题想问,也希望所谓的相关部门考虑一下
1、20年前的情况和现在能比吗?
2、收看中央电视台和省及自治区台都违法了吗?例如中星9号,都是这些台。农村家家户户屋顶的“锅盖”是否应该全部拆除?村村通广播电视是否违法?
3、如果相关的“执法”人员一定要查处,较真者只要把电视机一关,我摆个“锅盖”连条线,违反了哪条规定呢?如何界定是否现场收看?真有点奈何不了。
4、装卫星天线看看国外的情况吧,这是大势所趋。卫星电视与所谓的“数字电视”相比有非常明显的优势;费用低廉、节目丰富(还是说中星9号吧,全套一百多元,终身免费收看所有的省级上星卫视节目)、信号超强(当前的数字电视节目其实也是经卫星接收后再传到各家各户的,信号已经有所衰减)
卫星电视是否冲突了某些机构或部门的利益,怎么不多些考虑减少当前的收视费用并提高服务,不要一味的想垄断,老百姓并不傻!
地方广电部门为什么要这样做呢?原因只有一个,那就是维护他们垄断的有线电视广播,因为有线电视也是接收通信卫星转发的节目。个人安装了卫星电视接收设备大大损害了广电部门的利益。我们知道看有线电视,得先交数百元的初装费,继而是每年一,二百多元的收视费。只要简单算一笔小帐,即可明白这其中的奥妙。对一个用户而言,买一套卫星电视接收设备自己安装,只需一百五十元投入,按使用10年计算,与有线相比,10年就可节约收视费用约近二千元。如果有线电视没有初装费,而且每年只收几十元,恐怕,没人安装卫星天线了!
真有点担心会出台类似的规定:今后老百姓不得直接呼吸大自然的空气,只得购买相关机构提供的空气,否则视为违法——笑话而已、勿当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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