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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奇葩裁定书”或成为机关“不作为”的新套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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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12-19 13:34:2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近期,中国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人民法院关于行政不作为十大案例》。这些案例中既有反映行政机关工作敷衍了事、相互扯皮的案件,也有反映一些部门办事拖延、履职不全面的案件。本文一出,无疑是给老百姓打了一剂“安心药”,这些典型案例明确的告诉了大家政府机关再厉害上面也有个最高人民法院保护着老百姓的基本权益。
这本应是个好消息,不过今年刚刚爆出的几个新闻让小编不能淡定了。
一、2017年7月25日,腾讯大渝网刊登了一则新闻——大渡口区法院不作为,四年来老汉有家不能回
在这则新闻里,已经快70岁的刘作清“曾经在西藏当过10年的侦查兵,也是1972年入党的老党员,活了大半辈子,老来却被大渡口区法院‘不作为’逼得走投无路”。
简单来说,2009年有一家租户租了刘大爷的房子,按理说租户的应该尽可能保护东家的房子,可刘大爷的租户却“私自将房子破坏性的装修”,并由此引来了租房合同纠纷。
不得已,刘大爷把租户告到了法院。由于事实简单,证据清晰,2013年3月26日,重庆市五中院做出了(2013)渝五中法民终字第00345号终审判决,要求租赁户对其破坏性装修进行恢复原状,同年6月17日,重庆市大渡口区法院出具了(2013)渡法民执字第00721号,强制执行立案受理通知书。
到此,如果法院的“强制执行”真的被执行了的话,那就是一个皆大欢喜的场面。然而, “自出具立案受理通知书至今已有4年多了,案子还是没有解决。”
“4年多以来,刘作清跑大渡口区法院已达50多次,并向法院多次递交书面请求书,请求强制执行恢复原状,然而法院没有给出任何一纸一字书面裁定或回复,并且在院长接待日时,还被吼道‘给我拖出去’,有很多人都可以作证。”
2016年,刘作清开始了自行恢复,然而就在恢复快结束时,却遭遇了这面公共墙体的“堵截”,原来隔壁的业主又将房子租给了别人,就在刘作清要拆除重建的时候,隔壁租赁户不答应了。
刘作清为此曾与隔壁业主交流,但没有达成共识。
“如果对方一直不同意,我自己也没办法继续恢复,这种情况必须要法院出面,这也是法律规定,法院为什么自己都不依法?。”
刘作清与大渝网记者又数次找到法院相关部门,均被搪塞。目前没有成功解决的报道。
二、2017年12月01日澎湃新闻上又一类似案件:栾川县法院应付检查日期造假问题、不作为导致当事人财产被转移
据澎湃新闻报道,河南栾川县的一名债权人贾丙西近日向记者表示,他曾被迫应栾川县法院执行局法官的要求,在终结执行程序的笔录上签字,以应付省高院的检查。可半年后,法官仍未兑现执行案件的承诺。栾川县法院否认了此事,不过承认执行人员确实“说出了不当语言”。
事件经过并不复杂。2016年5月,贾丙西拿到起诉他人归还借款一案的胜诉生效判决书。6月,申请栾川县法院强制执行。随即,在没有拿到任何执行款的情况下,他收到了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落款时间是2016年11月5日。但贾丙西称他在法院制作终结本次执行笔录的时间是2017年5月28日。两者相差约半年。
贾丙西提供的录音里,有执行法官“如果上级法院打电话,就说法院发过终本手续”、“时间别填,我们来填,一填写就不能用了”等内容。如果录音属实,毫无疑问,执行法官将制作笔录和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的时间往前倒签的行为,在法律性质上属于造假;涉事法官用这种方式应付上级检查,属于舞弊行为。贾丙西认为栾川县法院和当事法官并未“正视问题”,并非没有道理,而栾川县法院在没有更有力的证据前就否认造假也是站不住脚的。
栾川县法院在贾丙西案件中的不作为早已显现。栾川县法院称,该院于2016年6月受理该执行案件,但直到半年后才冻结被执行人账户,一年后才对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实施限高令。这直接导致被执行人账上曾有一笔百万巨款在执行期间被转走。
该法院称已在执行局开展作风整顿,但这远远不够。执行法官的日期造假问题、不作为导致财产被转移的问题,往重里说都涉及法律责任。目前,贾丙西已向河南省高级法院举报,相信此事会得到合理解决。
如果说执行难被称为我国司法领域的一项痼疾,那简单粗暴的不予立案再发来一篇奇葩裁定书则把法院的“不作为”刷新到了新高度。
三、江苏省高院:裁定书变通知书,上下级互相踢皮球
葛磊系刘顺英长子,刘顺英于2017年7月去逝后,葛磊以刘顺英继承人的身份,向南京中院对“江苏省工商局”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江苏省工商局在“刘顺英与葛宏(刘顺英次子)之间关于江苏兴宏达实业有限公司股权纠纷”未结束之前,兴宏达公司的登记权限不要下放至南京市工商局,以免兴宏达公司的工商档案发生变动或遗失。
南京中院收到葛磊起诉状后,下达了“(2017)苏01行初839号行政裁定书”,以葛磊不是“利害关系人”为由,不予立案。葛磊收到裁定书后,在裁定书规定的时间内,上诉至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结果一个月后,收到一奇葩文书。
为什么说这是奇葩裁定书?
首先,这份回复的抬头是“通知”,而我国“通知”为抬头的文书大多用于检查机关或侦查机关,高院回复用“通知”抬头的极少。
其次回复的通知文书以“访”字开头,不符合事实。因为只有上访类案件才能用此词,江苏省高院使用的回复性法律文书类型有误。
第三,回复的描述错了,当事人不服一审裁定,到高院上诉,属于二审程序,可高院回复称再审。如此简单的程序性问题都没有分清楚,高院的专业素质能力真是令人质疑。
最后也是最重要的,原告因为不服中院裁定,所以到高院去上诉,这是正规流程,但是高院的回复却是让原告再找中院起上诉,这是赤裸裸的不作为。
这个案例中即便不考虑法理问题,不考虑这样的工商变更是否应该撤销或可以撤销,单单看这篇回复。我没看到人民法院为人民服务时应有的专业样子,我看到的是自己初中时代糊弄语文作业时的影子。
国家大力推崇的法制队伍的“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在江苏省高院这里却变成了一出闹剧,高院以不正规、不专业的方式误导民众,破坏的是国家司法的权威和公信力,造成司法秩序的混乱,也影响了司法机构的权威形象。
行政不作为,最高法院告诉我们可以去法院告他;现在法院也有不作为的时候,请问我该去找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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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12-19 13:43:43 | 显示全部楼层
不错不错,楼主您辛苦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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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12-19 16:33:12 | 显示全部楼层
我是来刷分的,嘿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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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12-19 16:41:50 | 显示全部楼层
有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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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12-20 10:04:39 | 显示全部楼层
写的真的很不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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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12-20 11:00:49 | 显示全部楼层
相当不错,感谢无私分享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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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12-20 16:24:29 | 显示全部楼层
找到好贴不容易,我顶你了,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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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12-20 16:25:09 | 显示全部楼层
有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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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12-20 17:49:49 | 显示全部楼层
不知该说些什么。。。。。。就是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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