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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中市生态红线区域生态补偿项目及资金管理办法(暂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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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3-30 18:04:0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扬中市生态红线区域生态补偿项目及资金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扬中市生态红线区域生态补偿(以下称“生态补偿”)项目及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依据省财政厅 省环保厅《江苏省生态补偿转移支付暂行办法》(苏政办发〔2013〕193号)、镇江市《镇江市主体功能区生态补偿资金管理办法(暂行)》(镇政办发〔2015〕200号)以及《扬中市主体功能区生态补偿资金管理办法(暂行)》(扬政办发〔2017〕60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扬中市生态补偿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部门管理职责

第二条  市环保部门牵头负责生态补偿项目的申报核实、考核验收等相关工作,并对当年资金分配提出初步方案。
第三条  市财政部门牵头负责生态补偿资金分配方案审核、资金拨付与监管等相关工作。
第四条  市农委、水农部门负责协助市环保、财政部门对植树造林、河道清淤项目实施技术指导和考核验收等工作。
第五条  各镇(街、区)环保、财政部门负责本级政府及所属行政村(社区、非公益性农场)实施项目的初审,并汇总上报。
第六条  市级行政部门负责本部门及所属单位实施项目的初审及上报。

第三章  资金支持范围

第七条  生态补偿资金实行项目化管理,整合统筹使用,主要用于生态红线区域内的环境保护、生态修复、生态补偿等工程。其中:市本级专项补偿资金可用于生态红线区域沿江周边行政村的“五水联治”、“ 两减六治三提升”专项行动中生态环境综合整治项目,以及全市生态文明建设工程等。具体如下:
    1.沿江森林公园
   (1)植树造林项目;
(2)环境治理项目:包括河道清理、生态复垦等;
(3)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包括标示牌、标志设置等;
(4)其他自然与人文景观保护项目。
    2.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含备用水源区)
   (1)饮用水水源、空气自动监测站建设项目:包括房屋建设和仪器设备购买和维护等;
   (2)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包括环境综合治理、标示牌、标志设置等。
    3.重要湿地
   (1)湿地生态系统保护建设项目;
(2)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包括标示牌和标志设置等。
4.生态文明建设工程
市、镇(街、区)及行政村生态文明建设规划及实施方案的编制、生态环境保护工程建设等。
5.“五水联治”、“两减六治三提升”专项工程
(1)一般工业固体废弃物综合治理工程;
(2)红线区域内因承担保护和修复生态环境,使经济发展受到一定限制的项目和地区。

第四章  资金来源及分配

第八条  生态红线区域生态补偿资金的来源,主要是:
1. 省级财政转移支付生态补偿专项资金;
2. 镇江市财政拨付的“主体功能区生态补偿资金”——“重点性补偿”——“红线区域补偿”专项资金;
3. 市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补助资金。
第九条  生态补偿资金的分配,分为基础性补偿和奖励性补偿两大项,按照“谁保护,谁收益”、“谁贡献大,谁得益多”的原则,按项目的不同类别采用因素分析法分配资金。
所谓因素分析法,就是根据各类项目的投入量和省市当年拨付专项资金的总量为基数,按上级的考核要求,全面考量项目的投入总量、工程质量、所产生的景观效应和长期社会效益,以及生态保护管理体系建设等因素,以综合考核结果作为分配补偿资金的依据。
第十条  “基础性补偿”占生态补偿资金年度总额的80%,主要是根据实施项目的有效支出量,按一定比例给予补助;“奖励性补偿”占生态补偿资金年度总额的20%,奖补资金重点支持各地区生态保护区域长效管理体系建设。
第十一条  对于生态红线区域内符合实施条件的非公益性建设项目,根据其生态项目的类别、管理模式和规划期限,以及所产生的生态效应和景观效果,并结合当年奖补资金总量等因素,经相关部门验收合格后给予一定补偿。

第五章  项目管理与考核

第十二条  经环保部门确认的项目,必须当年开工实施,不得随意变更实施内容,因客观原因确需变更的,应及时报环保部门备案。项目需履行政府采购程序的,必须按政策规定实行公开招标,完善审批程序和合同等相关手续。项目实施过程中,应及时通知市环保、财政部门现场查验和GPS定位。
第十三条  项目实施完工后,各单位必须提供真实、完整的工程资料,由市环保、财政部门或由市环保、财政部门委托的第三方中介机构负责考核验收。原则上当年项目当年完工,对于确需跨年度实施的具有景观性质的大、中型项目,按当年实施进度分配补助资金。
第十四条  对于超出红线区域范围实施的项目,不纳入省级财政专项资金补助之列。未按规定要求实施的项目,不得享受当年资金补贴。如发生重大污染事件,导致本地区生态环境受到严重影响或考核不合格的项目,取消当年度分配补偿资金资格。
第十五条  经营性河塘清淤、经营性苗圃、二级管控区内未经市政府及相关部门审批核准的各类江滩、农家乐等建设性开发项目,原则上不予补助。
第十六条  对于虚报冒领、重复申报、多头申报、报大建小、超范围申报的项目,一经查实,取消当年所有补助资金。

第六章  资金绩效管理与监督

第十七条  各镇(街、区)、各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集中财力办大事的要求,对生态红线区域生态修复项目须精心筛选,合理布局、认真实施、长远规划、连片成景,以提高项目的实施质量和生态景观效果。
第十八条  项目实施完成后,要加强项目的跟踪管理,有条件的地区要指派专人负责,定期巡查,强化责任,提高树木成活率和河道清洁养护水平,防止违规砍伐、树木枯死和河道水质的再度污染。
第十九条  市财政、环保部门将按上级相关要求,组织开展生态补偿项目资金的绩效评价工作,并将绩效评价结果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各界监督,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绩效。
第二十条  各镇(街、区)财政、环保部门,应加强对各类生态补偿资金的监管,严禁各种形式的骗取、截留、挪用和违规使用。一经发现有违规违纪行为,将扣减、取消或收回所有补偿资金,并根据具体违规违纪情况,报纪委、司法机关依法依规给予相关单位和责任人相应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环保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以前相关文件政策与本文件内容不符的,以本文件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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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3-30 18:09:40 | 显示全部楼层
帮你顶下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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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3-30 18:12:27 | 显示全部楼层
我抢、我抢、我抢沙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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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3-30 21:10:47 | 显示全部楼层
小手一抖,钱钱到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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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3-31 09:31:40 | 显示全部楼层
学习了,谢谢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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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3-31 09:41:17 | 显示全部楼层
学习了,不错,讲的太有道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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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3-31 12:03:29 | 显示全部楼层
我抢、我抢、我抢沙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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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3-31 12:18:54 | 显示全部楼层
我是来刷分的,嘿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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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3-31 13:49:40 | 显示全部楼层
好好 学习了 确实不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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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3-31 14:22:29 | 显示全部楼层
看帖回帖是美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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