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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中一男子生前结婚3次育有2子 死后上演遗产之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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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12-9 11:12:07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扬中一男子生前结婚3次育有2子 死后上演遗产之争

刘某民于生前有过三次婚姻:孙丽是刘某民的第一任妻子,二人生育了儿子刘明;赵娟是刘某民的第二任妻子,二人生育了儿子刘亮;李霞是刘某民的第三任妻子,二人婚后未生育子女。

刘某民生前在新扬南路有一套房产,刘某民于2018年去世后,刘亮和李霞居住在该房屋中。刘亮认为,该房产翻建于刘某民和自己母亲赵娟结婚期间,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是二人离婚时并未分割该房产。于是刘亮便以李霞、刘明、赵娟为被告向法院提起继承纠纷诉讼,要求对新扬南路房产中刘某民所有的部分进行分割。

法院审理

该案审理中,刘明的母亲孙丽也向法院起诉,称自己和刘某民结婚期间建造了案涉房产,但离婚时两人没有分割财产,要求确认自己对该房产享有一半权利。孙丽还向法院提交了一份刘某民于2009年所写的“财产继承申明”,内容为刘某民决定将现有的全部房产全部交长子刘明继承,任何人不得干涉。刘亮的母亲赵娟则提出案涉房产是在自己和刘某民结婚期间翻建的,所以该房屋的一半权利应属自己所有。李霞则提出案涉房产是刘某民的个人财产,与孙丽、赵娟无关,其作为刘某民的妻子,有权继承该房产。

扬中法院审理认为,我国法律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判断案涉房产是否属于刘某民的遗产,实质就是该房产是否属于刘某民的个人合法财产。

案涉位于新扬南路的房产建造于刘某民和孙丽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在刘某民和赵娟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进行了较大规模的改扩建,刘某民在与孙丽、赵娟离婚时均未对该房产作出处理。我国法律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首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本案中,案涉房产同时包括了刘某民、孙丽和赵娟的份额,故在确定刘某民的遗产范围时,应当先分别分出孙丽和赵娟的份额。在份额确定方面,根据案涉房产的建造、改扩建的实际情况,法院确定刘某民和孙丽对案涉房产各享有20%的份额,确定刘某民和赵娟对案涉房产各享有30%的份额。综上,案涉房产50%的份额属于刘某民的遗产。

我国法律规定“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本案中,孙丽向法院提供的刘某民于2009年所写的“财产继承申明”属于自书遗嘱性质,是刘某民对其合法遗产的处分,其内容不违反法律和公序良俗,对申明的合法性应以确认。我国法律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继承开始后,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因此,根据刘某民的“财产继承申明”,刘某民的遗产,即案涉房产50%的份额,刘明可按照遗嘱全部继承。

法院判决

最终,法院判决位于新扬南路的房产由被告刘明享有50%的份额,由被告赵娟享有30%的份额,由第三人孙丽享有20%的份额。

对于公民死后的遗产处理,主要包括四个方面:一、要确定遗产范围。民法典规定,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现实生活中,被继承人的遗产包含在夫妻共同财产或者家庭共同财产范围内的现象较为常见。因此,除非另有约定,在遗产分割时,首先应当从夫妻共同财产中分出配偶的财产,从家庭共有财产中分出他人的财产,其余的财产才是被继承人的遗产。二、是要确定继承方式。主要是看被继承人生前有没有签订遗赠抚养协议,有没有立有遗嘱或者遗赠,如果都没有,则按法定继承来处理遗产。在继承顺序上,遗赠抚养协议优先于遗嘱和遗赠,法定继承最后。三、要确定继承人。无论是法定继承人、受遗赠人或者是遗嘱继承人,均有放弃继承、放弃接受遗赠的权利。此外,还要看继承人有没有法律明确规定丧失继承权的行为。四、开始继承遗产。遗产分割应本着有利于生产和生活需要的原则,不损害遗产的效用。分割遗产时,继承人还应当在其所得遗产的实际价值范围内,承担清偿被继承人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的义务。
(文中所涉及人名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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