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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泄愤惹官司 侵害名誉须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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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9-20 20:44:0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日前,扬中市人民法院发布一起通过网络自媒体“攻击”邻居以泄私愤的侵权责任纠纷案。虽然该自媒体的“粉丝”仅有5人,这段视频的浏览量及评论也只有738条,然而,被告孙某武断截取双方争执时邻居情绪较为激烈的片段,并用不实言论评价邻居,已构成侵害他人名誉权。经审理,法院判决被告孙某赔偿原告张某精神损害赔偿金1000元,连续书面道歉7天。

承办法官介绍,张某与孙某是扬中市某小区楼下、楼上邻居。近几年来,双方常因衣服晾晒滴水问题产生纠纷。2021年10月的一天,孙某将未脱水的衣服晾晒在自家防盗窗上,水顺势滴落到楼下张某家晾晒的被子上。当天傍晚,张某到孙某家“理论”,孙某则将二人“理论”的过程拍摄了一段时长21分钟的视频。

在这段完整的视频中,既有张某平静地与孙某及其家人沟通的情形,也有双方言语争吵、肢体接触、情绪激动的情形。后孙某将该视频中张某反应较为激烈的16秒片段剪辑并发布至其个人短视频平台账户,并在视频下评论:“你有亲历过三年来他全家老小齐上阵的阵势吗?”“你所谓的沟通就是拿着棍子、上门警告?”此外,孙某还在其另外发布的视频中评论“三年前楼下搬进一只跳梁小丑”等等。

两天后,张某发现了该视频,立即对视频下载、截图并向平台官方投诉。截图显示,该视频共获得738条点赞及评论,其中有人评论:“外边的这个男的实在太嚣张了”。

几日后,张某投诉成功,孙某发布的视频被官方下架。

诉状中,张某认为,孙某家晾晒的衣服滴水淋湿自家的被子,孙某本就有错。但在双方理论的过程中,孙某家人却对自己进行言语刺激,并在未经自己同意的情况下,将掐头去尾、歪曲事实的视频发布在平台上,引起不明真相的群众热议。该行为对自己及其家人工作、生活带来极大困扰。张某诉求法院,判令孙某在平台上向自己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费9000元。

对此,孙某辩称晾晒衣物是自己的合法权益,张某的所谓上门“理论”实为寻衅滋事,视频内容也是真实情况,主观上并无侵权故意,要求法院驳回张某的诉讼请求。

新坝法庭审理认为,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此案中,孙某发布在其个人账号的视频是从其拍摄的21分钟完整视频中截取得来,并未将事实全貌进行展示,且孙某评论的“跳梁小丑”等言辞,其主观过错明显。从网络平台信息传播的便利、广泛、快捷等特点来看,孙某发布的视频确易引发不明真相的视频观看者对张某的猜测和误解。由此,对张某造成负面认识并造成张某的社会评价降低。

据此,孙某的损害行为与张某的名誉受损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孙某的行为已构成侵权,应当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最终,扬中法院判决被告孙某通过平台发布为期7日的书面道歉声明的方式向原告张某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并赔偿原告张某精神损害赔偿金1000元。

承办法官告诉记者,一审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目前判决已经生效。(扬法萱 翟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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