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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生儿参加居民医疗保险须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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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0-24 13:47:5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为确保全体城乡居民享有基本医疗保障待遇,根据《江苏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条例》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现就我市新生儿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参保条件
新生儿需为本市户口或父母常住本市的外地户籍新生儿。
二、参保缴费
新生儿自出生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由家长凭婴儿《出生医学证明》或户口簿可至医保中心办理当年度居民医保参保手续,并按当年度标准缴纳保费。2014年度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标准为200元。
新生儿出生后如超过了十五个工作日的时间限制,则只能于当年的7月1日到12月31日期间缴费参加下一年度的居民医保。
三、参保待遇
新生儿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参加居民医保,实行“即生即保即享受待遇”的原则,其自出生之日起产生的医药费用纳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偿范围,按相关政策予以补偿。
    如超过了十五个工作日再参保,则只能于次年的7月1日起享受居民医保的相关待遇。
咨询电话:85106165  883661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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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0-24 13:48:57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个十五个工作日内的依据是什么?是否有上级文件支撑?或者是基于什么样的原因制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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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0-24 13:49:52 | 显示全部楼层
《江苏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婴儿出生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父母为其申请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其自出生之日起产生的医药费用纳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补偿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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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0-24 13:51:40 | 显示全部楼层
15工作日内参加新农合可报销新生儿出生日起的医药费用,恐怕没有提及15日之后到下一周期不得参保吧?
——————————————————————————————————————————————————————————————

而镇江《关于调整市区居民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镇人社发〔2012〕192号)规定:

各辖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卫生局,镇江新区组织人事部、财政局、社会发展局:

为稳步提高居民医疗保险待遇水平,经研究,决定调整市区居民医疗保险有关政策。

一、将参加市区居民医疗保险的妇女生育报销额度适当提高,其中顺产提高至1000元(含产前检查费用),剖宫产提高至1200元(含产前检查费用)。

二、新生儿出生后三个月内,其直系亲属可凭出生证明和户口登记簿办理居民医疗保险参保手续,从出生后即按规定享受居民医疗保险待遇(应纳入生育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除外),应由政府财政承担的费用于次年统一结算。

三、外地迁入人员可凭户口登记簿、暂住证等材料,在迁入后三个月内参加市区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从缴费次月起按规定享受居民医疗保险待遇,应由政府财政承担的费用于次年统一结算。

四、本通知从2013年1月1日起执行。

                                                            镇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请医保中心予以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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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0-24 13:52:35 | 显示全部楼层
混分的路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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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0-24 13:53:27 | 显示全部楼层
请问我宝宝去年生的,一直没有参保,那是不是要到今年七月一号才能参保是吗?如果参保了什么时候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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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0-24 13:54:19 | 显示全部楼层
虾扯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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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0-24 13:56:04 | 显示全部楼层
去年出生的宝宝,一直没有参保,那是不是要到今年七月一号后才能交费才能参保是吗?如果参保了什么时候生效?什么时候可以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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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0-24 13:56:56 | 显示全部楼层
具体你问下医保中心的人啊,因为我也是听同事说她宝宝去南京看病的钱有得报销才知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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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0-24 13:57:49 | 显示全部楼层
人民医院的都不行,得在户口所在的社区医疗点挂水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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